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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的网站用户名,服务器的作用,企业文化ppt模板免费,上海排名seo公司编辑 ∑Gemini来源#xff1a;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诚〔2020〕96号各局#xff08;室#xff09;、科学部#xff0c;机关党委#xff0c;各直属单位#xff1a;《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 编辑 ∑Gemini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科金发诚〔2020〕96号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3日第2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0年12月2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 二伪造、篡改 三买卖、代写 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 五通过贿赂或者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科学基金项目 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 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作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与调查处理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讲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政策与规定 二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积极主动开展调查 三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相关调查 四依据职责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本单位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科研不端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六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处理决定 七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人员、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依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用于相关的评审、实施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等应积极履行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承诺如违反相应义务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合同或者承诺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章 调查处理程序第一节 投诉举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可查证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 三与科学基金工作相关 四涉及本办法适用的科研不端行为。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初核初核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经初核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上述决定涉及不予公开或者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二已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第二节 调 查 第十七条 对于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会同、直接移交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对直接移交或者委托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保留自行调查的权力。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托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托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涉及项目资金使用的举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监督和检查结论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可以采取谈话函询、书面调查、现场调查、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等方式开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邀请专家参与调查、邀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开展。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依职权发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及时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进行书面调查的应当对投诉举报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有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公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向调查人员出示原始记录、观察笔记、图像照片或者实验样品等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的应当认真开展调查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有关情况。 调查过程中调查单位应当与当事人面谈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二相关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 四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双方签字的谈话笔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工作的进行。 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者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调查。 对于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者部门报备。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暂不具备调查条件或者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调查。 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三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二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三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作出陈述或者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据事实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二未发现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予以结案 三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依据和措施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处理结果涉及不予公开或者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暂缓拨付项目资金 五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 六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 七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或者已经结题的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评审专家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通报批评四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依托单位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一定期限内依托单位资格。第三十三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科研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 二科研不端行为的结果与影响程度 三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 四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次数 五承认错误与配合调查的态度 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或者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投诉举报或者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五多次实施或者同时实施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同时涉及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合并处理的幅度不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的上限。 第三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后果以及应负的责任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视为同等责任一并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回避与保密规定。当事人认为前述人员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上述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同一法人单位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上述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有关证明材料、调查处理的过程或者结果等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相关的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托单位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人员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中同一法人单位规定的限制。第四章 处理细则 第四十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书或者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所处状态撤销项目申请、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代写、委托代写或者买卖项目申请书的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修改项目申请书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的 四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的 五擅自将他人列为项目参与人员的 六违规重复申请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申请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一稿多发或者重复发表的 二买卖或者代写的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的 四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五其他违反论文发表规范、引用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 二虚构其他署名作者的 三篡改作者排序和贡献的 四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而署名的 五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或者单位排除在外的 六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的 七标注虚构的科学基金项目的 八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的 九其他不当署名或者不当标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与项目相关的评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请托、游说或者打招呼的 二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的 三贿赂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 四其他对评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材料的 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或者原始记录等材料的 四挪用、滥用或者侵占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科研伦理的规定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研究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第四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而导致负责或者参与的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撤销其因为负责或者参与该科学基金项目而获得的相应荣誉以及利益。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二至五年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五至七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保密或者回避规定的 二打击报复、诬陷或者故意损毁申请者名誉的 三由他人代为评审的 四因接受请托等原因而进行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评审行为规范的行为。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存在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不端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取消其一定年限评审专家资格且取消的评审专家资格年限不低于取消的申请资格年限直至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 第五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后果等情形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科研不端案件同案违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责成相关依托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的 二纵容、包庇或者协助有关人员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四组织、纵容工作人员参与请托游说、打招呼或者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等行为的 五违规挪用、克扣、截留项目资金的 六不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条件保障职责的 七不履行科研伦理或者科技安全的审查职责的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科学基金项目实施的 九不履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的 十其他不履行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依托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记入信用档案。第五十四条 对依托单位的相关处理措施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执行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等给予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执行。 第五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含兼职、兼聘人员和流动编制工作人员等实施的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复查的理由决定复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复查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将案件移交军队相关部门由军队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3月16日发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未来智能实验室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AI智能系统智商评测体系开展世界人工智能智商评测开展互联网城市云脑研究计划构建互联网城市云脑技术和企业图谱为提升企业行业与城市的智能水平服务。 如果您对实验室的研究感兴趣欢迎加入未来智能实验室线上平台。扫描以下二维码或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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