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背景
二、案例分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A、双方的争议
B、公司的主要质证/证据(公司单方面提交的,法院不一定认可采纳)
C、员工的质证/证据
D、判决依据及结果
三、写在最后
一、背景
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员工可以主张哪些诉求呢?
下面针对比较常见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例, 进行一些典型案例的阅读与分析、记录。 本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分享自己的一些感悟和见解,其中若有不足和补充之处,欢迎大家讨论、补充、纠正。
二、案例分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勇与北京阿⾥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 监督⺠事裁定书
案号:(2022)京⺠申2223号
发布日期:2022-07-07
法院: 北京市⾼级⼈⺠法院
公司:北京阿⾥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A、双方的争议
裁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关于股权归属的利益损失
B、公司的主要质证/证据(公司单方面提交的,法院不一定认可采纳)
⽥勇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 回。
C、员工的质证/证据
⼀、⼆审对应未授予我的股票原因未查明,仅凭⼀审在 我不清楚签字材料⽬的和对案件影响的情况下误导我签署不予追加阿⾥巴巴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巴巴集团)为第三⼈的材料作为结案的重要依据。从我 之前提交的要求追加为阿⾥巴巴集团为第三⼈的申请可以看出,我⼀直是要求追加 阿⾥巴巴集团为第三⼈,阿⾥巴巴集团是⾮常重要的涉案⽅,能由此得出未授予股 票的原因,从⽽让事实更清楚。⽬前本案已经结案,但连什么原因阿⾥巴巴集团未 授予我余下的股票原因都没有结论。
⼀、⼆审认定事实错误,适⽤法律错误,现依 据《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D、判决依据及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淘宝朝阳分公司、阿⾥云公司是否应当 基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赔偿⽥勇2017年4⽉3⽇、2018年4⽉3⽇股权归属 利益损失。
- ⾸先,⽥勇选择淘宝朝阳分院公司、阿⾥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阿⾥巴 巴集团未参加本案诉讼,阿⾥巴巴集团是否与前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影响本案 实体处理和认定。
- 其次,股权激励授予协议对股权的授予条件约定明确,即“....受 限制股份单位的相关部分应在授予通知书所列之适⽤归属⽇予以归属,但前提是, 您⾃授予⽇起始终是服务提供者....您明确确认并同意,根据授予通知书的归属进 度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仅通过其依照公司或其他集团成员的意愿继续成为服务提 供者⽽获得...”。⽥勇与淘宝朝阳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为2017年4⽉2⽇, 从淘宝朝阳分公司提前解除与⽥勇的劳动合同⾏为及后期诉讼的相关情况来看,淘 宝朝阳分公司⽆与⽥勇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虽然⽣效判决认定双⽅⾃2014 年4⽉3⽇⾄2017年4⽉5⽇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基于双⽅劳动合同的继续履 ⾏,⽽是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导致劳动关系顺延⾄该情形消失。
- 最后,根据股 权激励授予通知书,第⼆授权⽇是2017年4⽉3⽇、第三授权⽇是2018年4⽉3⽇、 期满⽇是2020年8⽉21⽇,⽽⽥勇与淘宝朝阳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为 2017年4⽉2⽇。⽥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淘宝朝阳分公司有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 其续签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勇并不必然享有第⼆授权⽇2017年4⽉3⽇、 第三授权⽇2018年4⽉3⽇的股票权益。淘宝朝阳分公司的⾏为虽然构成违法解 除,但导致的法律后果仅为双⽅继续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2017年4⽉2 ⽇、⽀付⼯资损失及劳动关系终⽌的经济补偿⾦。⽥勇主张因淘宝朝阳分公司的解 除⾏为导致其未取得2017年4⽉3⽇、2018年4⽉3⽇的股权归属权益,要求海宝朝 阳分公司、阿⾥云公司⽀付相应赔偿的诉求,缺乏依据。
综上,⽥勇的再审申请不 符合《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持。 依照《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百⼀⼗⼀条第⼀款,《最⾼⼈⺠法院 关于适⽤<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三条第⼆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勇的再审申请。
三、写在最后
个人理解, 法院没有支持的原因在于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2017年4⽉2⽇),早于 股票授权⽇2017年4⽉3⽇、 第三授权⽇2018年4⽉3⽇。 所以虽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果后面没有继续续签合同, 不会影响股票的归属( 仅为双⽅继续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2017年4⽉2 ⽇、⽀付⼯资损失及劳动关系终⽌的经济补偿⾦) 。 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假设劳动合同的到期日 是2017年4月5日,晚于股票授权日2017年4月3日,是不是法院会支持这些股票的归属。ps: 看以往的案例 是支持了。